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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原则
添加时间:2019-07-09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批原则》提出,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无尘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的建设项目;同时,新建、扩建化学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内,其他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针对降低农药毒性,《审批原则》提出,项目应采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大型装置应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对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三致”毒理特性的物质、具有明显恶臭影响特征的物质和列为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物质的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相应污染物的产生。

  在“三废”处理方面,《审批原则》明确,相关项目应通过优化生产设备选型、采用密闭式作业、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等手段,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采用溶剂回收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此外,固废、污水、噪声等污染控制措施需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地方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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