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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农机等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关系到农民收入、乡村振兴,枝江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对制售假化肥零容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多次从外地公司购入未经检验的 “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钱某某及其聘请的销售人员先后在枝江市董市镇、七星台镇以授课、聚餐形式邀请农民参加推销会,并销售该品牌的 “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784袋,销售金额共计9444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枝江市江口社区某宾馆查获被告人钱某某存放于此尚未销售的 “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554袋,货值金额共计66480元。
经检验,上述化肥水分(游离水)不符合企业标准,有效磷(P2O5)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上标注的含量;经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94440 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664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最终,枝江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违法所得94440元予以收缴,其中68160元已退赔给受害人,余下26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对扣押在案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说法
化肥是农民种植农作物时不可或缺的生产物资,对农作物的生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钱某某用授课、聚餐的形式,吸引农民购买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94440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使用合格产品的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枝江法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力打造健康有序的优质营商环境。
广大群众在面对经销商采取请吃饭、送礼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时,也应当提高对商品的甄别能力,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金秀法院官方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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