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北京辉煌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资、化肥、种子专业管理系统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10-62669488
  • 13269636018
  • 974993029
  • 974993029@qq.com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中黎科技园3号楼C座401
行企新闻 commonsense knowledge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企新闻
珠海市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26-09-09

一、清单出台目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理念,规范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牵头制定《珠海市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减免责清单》的出台,是珠海市落实“过罚相当”“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2021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制度,为行政执法由“刚性为主”转向“刚柔并济”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在前期已发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升级,将减免责事项由“免罚”单一维度拓展为“免罚、免强制、从轻、减轻”四位一体,形成覆盖农业农村管理的减免体系。

  在程序上,《减免责清单》于2026年2月6日至2月27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执法监督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有效意见6条,经逐条研究后全部予以采纳,确保清单的科学性、合法性与民主性。

  出台《减免责清单》的主要目的,一是给各类农业农村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的空间,对初次轻微违法、无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的,优先采取警示、告诫、劝导等柔性方式,避免“一刀切”式处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三是规范执法裁量基准,防止“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法、合规经营。

  二、法律法规依据

  《减免责清单》的制定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省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的相关规定。

  农业农村领域单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广东省种子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为四类减免情形分别设定法定条件,本清单在此基础上逐项细化“适用情形”和“减免标准”,实现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在农业农村执法领域的落地化、清单化、可操作化。

  三、清单总体情况

  《减免责清单》由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四张子清单构成,合计65项,覆盖动物防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种子、肥料、畜牧养殖、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外来物种、土壤污染防治等农业农村管理的主要领域,不包括渔业管理相关领域。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免予行政处罚清单(17项)

  该清单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类情形,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事项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台账记录类、标识标签类、程序性违规类等“情节轻微、无实质危害”的行为,具体包括:

  动物防疫类:对饲养的动物未按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未发生疫病、当日可补免)、运载工具等不符合防疫要求(未造成污物泄漏、能立即整改)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类:经营者对产品拆包分装、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或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且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其中台账类明确“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未按要求保存”即可适用。

  农药类:经营按假农药处理的未取得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涉案货值500元以下)、采购未附具质量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的农药(仅限卫生用农药且无违法所得、主动销毁)、经营劣质农药等。其中经营劣质农药事项细化了一整套“无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合规渠道进货、建立购销台账等义务的,可认定为不具有主观过错而不予处罚。

  兽药类: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能证明无主观过错)、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等。

  其他领域:肥料包装标签残缺不清、农业机械维修记录报送不规范、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按规定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等。

  特殊情形: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且无合法兽药替代产品、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该事项在严守“人药兽用”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兼顾了部分领域缺乏合法兽药替代产品的现实情况。

  (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6项)

  该清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明确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通过责令改正能及时补救”“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强制,包括: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查封(除无证生产或添加禁用物质生产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查封、扣押。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场所的查封、扣押。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扣押(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该清单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优先采取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手段。配套监管上,执法部门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确保“免强制”不等于“放松监管”。

  (三)从轻行政处罚清单(40项)

  该清单是四张清单中事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张,将存在法定从轻情形的违法行为,在原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基础上进一步下调处罚金额,实现“宽严相济”。从轻依据主要是《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类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普遍设定为“法定下限至法定上限区间的下限侧下浮”模式。以种子领域为例,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法定罚幅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从轻后为“3000元以上低于1.6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法定罚幅为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从轻后为“3倍以上低于4倍”。农药、兽药、饲料等领域的从轻标准均采用类似的下浮逻辑。

  种子类(3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等。

  农药类(5项):无证生产或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经营劣质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等。

  肥料类(2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不符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类(3项):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条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拒绝阻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

  外来物种(1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农业机械、畜禽屠宰与养殖类(3项):农机维修记录报送不规范、屠宰企业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类(13项):骗取许可、无证生产、使用目录外物质、不守生产规范、记录制度不落实、标签合格证缺失、无证经营、经营三无产品、台账制度不落实、经营失效霉变产品、不主动召回、标签内容不一致等。

  兽药类(3项):有证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说明书违规、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等。

  动物防疫、检疫与诊疗类(6项):运载工具不符防疫要求、未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产品、无证或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场所变更未办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未进行视频监控等。

  养殖废弃物(1项):未按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

  该清单针对存在法定减轻情形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事项包括: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法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

  五、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从适用主体看,《减免责清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养殖、畜牧、饲料、农药、兽药、种子、肥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畜禽屠宰、农业机械维修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从适用条件看,四类减免情形各有严格界限,须同时满足相应法定要件:

  免予行政处罚:须为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部分事项还须满足清单设定的附加条件,如“未发生疫病”“货值5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主动销毁涉案产品”“能证明无主观过错”等。

  免予行政强制:须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通过责令改正能及时补救,或采用非强制手段即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且不涉及无证生产、添加禁用物质等严重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须存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类法定从轻情形之一,并适用清单明确的下浮幅度。

  减轻行政处罚: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减轻情形之一,方可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减免责清单》各子清单均设有兜底条款: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情形,执法机关仍可依法直接适用减免规定,因此清单并非“封闭清单”,而是对现行法律减免制度的集中梳理和细化指引。

  六、配套监管措施与执法方式转变

  推行减免责清单并非“一放了之”,而是执法理念和方式由“以罚代管”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转变的体现。对适用减免情形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同步采取以下配套监管措施:

  说理式教育: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普法劝导、合规指引等方式,向当事人讲清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整改要求,教育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减免处罚(强制)不免除改正义务,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证据固定与记录留痕:对免予行政强制的,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纳入监管档案。

  动态监管:将减免处理情况与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衔接,对屡查屡犯、拒不改正的,依法恢复并从严适用处罚(强制)措施。

  这种“免罚不免责、减免不放松”的制度设计,既给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纠偏能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经营主体在适用《减免责清单》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免罚”不等于“免责”或“无责”。不予行政处罚仅意味着不再给予罚款等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依然存在,必须及时改正、消除影响;造成他人损失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减免适用有严格前提,并非所有轻微违法一律减免。清单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要件均作了细化,执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安全底线不可触碰。涉及无证生产饲料、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饲料、使用禁用农药、无证生产农药、涉及重大动物疫病等直接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减免范围,仍将依法从严查处。

  清单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法规修订和监管需要变化,市农业农村局将对清单事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经营主体应持续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从轻、减轻处罚幅度均有明确区间。执法机关在清单明确的“低于”上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当事人可据此对拟作出的处罚有合理预期,增强行政执法的可预期性。

  八、政策意义与预期成效

  《减免责清单》的出台,是珠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成果,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降低经营成本,释放市场活力。对初次轻微违法“免罚、免强制、从轻、减轻”,直接减轻了企业因轻微失误而承担的经济负担和信用影响,为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从业人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了更宽松的生存发展空间。

  提升执法温度,增进社会认同。以教育引导代替“一罚了之”,以“制度容错”为行政相对人松绑减负,有助于拉近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的距离,提升执法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规范裁量基准,促进执法公平。四张清单将自由裁量幅度逐项量化,压缩了执法随意性空间,实现“同类案件同类处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公和“选择性执法”。

  强化合规引导,守护安全底线。在包容审慎的同时,通过配套监管和责令改正机制,引导企业把精力从“应付处罚”转向“主动合规”,既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底线要求,又实现行业监管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来源:珠海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