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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假农药致70亩水稻减产绝产,被罚3万还判刑3年
添加时间:2019-10-31

  销售假农药,导致10户农户69.8亩种子减产或绝产。日前,被告人应某因销售伪劣农药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作案手机予以没收,扣押的假冒德国拜耳“拿敌稳”农药1733包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应某先后购买他人注册的“匠心农资”“天秀农资”“润澳农资”淘宝店铺,在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从事农药销售经营活动。

  2018年7月,建宁县某种子合作社总经理张某及妻子通过“匠心农资”淘宝店购买了7000包农药“拿敌稳”,后将该农药部分分给涂某、林某等10户村民,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因该“拿敌稳”农药有质量问题,不能防治稻瘟病,造成水稻减产或绝产。

  2018年11月,经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该“拿敌稳”农药未检出有效成分,属于假农药。经建宁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涂某、林某等10户水稻制种绝产损失面积为69.8亩,受损金额为16.4万元。到案后,被告人应某的母亲主动赔偿张某、涂某、林某等各类损失22.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明知所销售的农药是伪劣农药,仍在网上销售,使他人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并根据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农资假冒伪劣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一直以来,假冒伪劣农资都是重拳打击的对象。新《农药管理条例》中也明确,出售假(劣)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销售假农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来源:农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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