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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不负,农时不误。当前,正值春耕春播关键期。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4月30日,通辽中院召开“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全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通辽中院新闻发言人王胜利主持,通辽中院研究室主任李雁北、刑二庭副庭长宋凯文及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参加发布会。来自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日报、科尔沁都市报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会上通报了我市4件“农资打假”刑事案件。
本次新闻发布会后,通辽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涉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在此期间,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化肥要擦亮眼,不能只图便宜不分辨,否则上当受骗白忙活一年。
为了让广大农民朋友全面掌握识别伪劣种子的技巧,避免在日后生产中遭受经济损失,我们从法律角度给出广大农民朋友以下建议:
正规渠道购买,掌握选购技巧
一看门店。建议大家从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尽量到具有营业执照的代理门店实地购买,如果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也要注意查证店铺信息。
二看标识。要特别注意包装上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厂家、国家指标、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标识,识别产品包装印刷是否存在错字、漏印、模糊、印影等情况。如果之前购买过同类品种,要与之前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三看实物。查看种子形状是否均匀、是否存在空瘪状态,是否为散装等。
及时留存证据,利于维护权益
一存卖家信息。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保留经营者和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卖家开具正规发票,写明具体品种、数量、单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二存产品信息。留存产品外包装,包装内最好留有未播种的种子或未使用的产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封的样品。同时留存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经营者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反映产品质量和使用规范的材料。
三存受损证据。留存遭受损失的证据。在产品投入使用后,一旦发现可能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迹象,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及时向公证部门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或公安机关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留存证据。同时农户也要留存好自身已尽到合理耕种义务的土地投入清单,如施肥、浇灌、除草等材料的购买或人工费用支出情况。
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韩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韩某某与刘某某、范某合伙从濮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210万元的“高粱玉米”种子,收到种子后被告人韩某某及刘某某、范某发现部分种子受潮变质,因此将种子包装袋更换为无任何标识的普通塑料编织袋,将部分种子销售给附近农户。后刘某某、范某二人提议将剩余种子退回公司,但韩某某在其余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剩余问题种子以每斤31元的价格向范某甲出售31710斤,价款983 010元,当时收取种子款500 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向范某甲出售的“高粱玉米”种子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无任何标签。随后范某甲将部分“高粱玉米”种子赊销给附近的农户,与44名农户签订“高粱玉米”种植合同。农户种植该“高粱玉米”种子后,产量不高,造成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向范某甲销售无标签“高粱玉米”种子31710斤,价款983 01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 000元,违法所得500 000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
案例2:
被告人田某、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与被告人郭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田某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郭某帮忙为其联系收购葵花“SH363”种子,郭某从种植户手中收购其他客户筛选剩余的葵花“SH363”种子,在未对种子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田某提供资金,郭某雇佣他人在某种业公司内冒用甘肃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桑沃”“SH363”商标,使用其公司销售种子的包装袋加工包装,通过嘉峪关火车站货运运输给种子经销商孙某进行销售。因经销商孙某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被告人田某承诺用合格种子转换伪劣种子,后田某再次联系郭某为其收购种子,郭某联系他人收集其他客户筛选的剩余散装“SH363”种子,田某再次提供给孙某,孙某售卖。两次犯罪行为共售卖种子340袋,分别涉及销售金额76 500元、32 400元。
2015年8月,种植葵花“SH363”种子的农户发现葵花秧苗杂质超标后要求赔偿,田某与农户未达成赔偿协议,经销商孙某向开鲁县公安局报案。开鲁县公安局立案后将田某上网追逃,后将二被告田某、郭某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郭某将残次、杂质超标的伪劣种子包装成其他厂家优质种子,以次充好向被害人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田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郭某帮助联系客户、进行包装,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故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 250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8 250元。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牛某共同承包位于科左后旗查金台牧场耕地。4月11日,被害人李某和朋友到吉林省长春市购买玉米种子,二人在平安种子大厦经销售人孙某某介绍,看中其销售的“通单258”玉米种子,二人共购买500袋种子,以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被告人孙某某种子款22 500元。2017年5月,李某雇用他人耕种该种子,后发现出苗不齐,严重缺苗,因与销售方协商未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确定李某购买的“通单258”玉米种子与国家玉米种子数据库里的“通单258”玉米种子为不同产品。国家数据库中备案的“通单258”玉米种子为吉林省金航农业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人孙某某销售的所谓“通单258”玉米种子系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代卖。孙某某收取玉米种子款扣除中间差价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案外人徐某。徐某系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省金航农业有限公司与徐某、孙某某、张某某无销售业务往来,涉案种子外包装系金航公司2015年前使用的包装。
在案件调查期间,对被害人土地面积、受损玉米地平均亩产量以及 2017年科左后旗全旗玉米平均亩产量均作了调查,再根据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最终确定被害人李某等人遭受的损失为140675.88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牛某、张某经济损失40万元,三被害人对张某某及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内052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孙某某、杨某某等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唐某某等9人明知孙某某销售的是假冒“中国农资”生物菌剂,仍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共同帮助孙某某销售冒充“中国农资”商标的复合肥,每袋116元,销售1809袋(72.36吨),销售金额共计209 844元,孙某某非法获利13000元,唐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唐某甲非法获利4500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700余元。案外后,孙某某等人均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孙某某等9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时长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三千元金额不等的罚金。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日通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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