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北京辉煌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资、化肥、种子专业管理系统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10-62669488
  • 15810851284
  • 974993029
  • 974993029@qq.com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中黎科技园3号楼C座401
行企新闻 commonsense knowledge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企新闻
芹菜、结球甘蓝检测出农药“毒死蜱”,云南一种植户被判刑!
添加时间:2023-05-29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武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被告人武某在安宁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小组租地种植蔬菜。其间,武某从昆明市某区农资市场购买了10瓶农药“毒死蜱”。2022年六七月份,武某分别在其种植的0.4亩芹菜、0.3亩结球甘蓝上喷洒农药“毒死蜱”清除害虫。

  2022年9月,在种植的芹菜和结球甘蓝成熟后,武某将喷洒过农药“毒死蜱”的约400公斤芹菜、300公斤结球甘蓝销售至安宁市多个农贸市场,获利1000元左右。

  经抽样检验,武某种植的芹菜、结球甘蓝检测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送检芹菜、结球甘蓝样品中的“毒死蜱”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

  被告人武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判决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0号公告,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武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醒,广大种植户一定不要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鼠强、氧乐果”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免触犯刑律,深陷囹圄,危害群众健康,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