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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资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
添加时间:2024-03-12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农户合法权益,助力春耕生产顺利开展,保障粮食稳产增收,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农资市场价格秩序,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稳定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相关工作。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广大农户提供价格合理的化肥等农资产品。

  三、农资经销企业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农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农资价格过高上涨;

  (三)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商品,推动农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广大农户与其进行交易;

  (五)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销售农资商品过程中,未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农资经销企业要认真对照以上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市场价格动态,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公开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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